呂珍珍

6 Mar, 2026

【警示案例】官司還在打,損失不能報!一分鐘看懂營所稅「未實現損失」剔除紅線

公司面臨商業糾紛,會計上為了穩健原則通常會預列損失。但要注意,國稅局對於「預估」的費用把關極嚴,若未經法院判決確定,這筆 500 萬元的損失不僅不能扣抵,還會讓您面臨百萬補稅。

一、 案關法令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3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 《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 48 條、第 94 :關於跌價損失及備抵呆帳之特殊認列規定。

二、 法令解析

關於費用與損失的認列,稅法堅持「權責發生制」與「實現原則」:

  1. 實現原則:費用必須是「實際已發生」。預估、提列性質的支出,除非法有明文,否則申報時皆應自行調減。
  2. 法外開恩(准予認列之未實現項目)
    • 有價證券及存貨之跌價損失。
    • 職工退休金準備/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
    • 備抵呆帳(限額內)。
  3. 訴訟損失認列時點:必須以「法院判決確定」之年度為準。僅在訴訟程序中、尚未判決前,即便賠償可能性極高,亦不得列報。

三、 案例說明

  • 背景:甲公司 112 年度營所稅申報,列報其他損失 500 萬元
  • 事實經過
    1. 該損失源於客戶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2. 甲公司主張訴訟尚在進行,但預估賠償可能性極高,故依會計原則預列。
  • 查核結果
    1. 國稅局認定該損失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於「未實現損失」。
    2. 該項目不屬於查核準則第 63 條規定的例外範圍。
  • 核定處分:剔除該筆 500 萬元損失,按稅率 20% 補徵稅額 100 萬元

四、 結論(呼籲)

企業在面對商業訴訟與年度結算時,應注意財務會計與稅務申報的接軌:

  1. 帳外調整不可少:財務報表上雖可依穩健原則估列訴訟損失,但在填寫營所稅申報書時,務必於「帳外調整欄」自行調減,避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2. 保留判決文書:待未來年度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憑「判決書」及「支付憑證」於該年度列報損失,確保稅務權益不漏接。
  3. 區分例外項目:除了跌價損失、退休金與呆帳外,其餘預估性質的費用(如預估保固費、預估違約金)皆具備高度稅務風險,申報前應諮詢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