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面臨商業糾紛,會計上為了穩健原則通常會預列損失。但要注意,國稅局對於「預估」的費用把關極嚴,若未經法院判決確定,這筆 500 萬元的損失不僅不能扣抵,還會讓您面臨百萬補稅。
一、 案關法令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3 條: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 《所得稅法》第 44 條、第 48 條、第 94 條:關於跌價損失及備抵呆帳之特殊認列規定。
二、 法令解析
關於費用與損失的認列,稅法堅持「權責發生制」與「實現原則」:
- 實現原則:費用必須是「實際已發生」。預估、提列性質的支出,除非法有明文,否則申報時皆應自行調減。
- 法外開恩(准予認列之未實現項目):
- 有價證券及存貨之跌價損失。
- 職工退休金準備/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
- 備抵呆帳(限額內)。
- 訴訟損失認列時點:必須以「法院判決確定」之年度為準。僅在訴訟程序中、尚未判決前,即便賠償可能性極高,亦不得列報。
三、 案例說明
- 背景:甲公司 112 年度營所稅申報,列報其他損失 500 萬元。
- 事實經過:
- 該損失源於客戶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 甲公司主張訴訟尚在進行,但預估賠償可能性極高,故依會計原則預列。
- 查核結果:
- 國稅局認定該損失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於「未實現損失」。
- 該項目不屬於查核準則第 63 條規定的例外範圍。
- 核定處分:剔除該筆 500 萬元損失,按稅率 20% 補徵稅額 100 萬元。
四、 結論(呼籲)
企業在面對商業訴訟與年度結算時,應注意財務會計與稅務申報的接軌:
- 帳外調整不可少:財務報表上雖可依穩健原則估列訴訟損失,但在填寫營所稅申報書時,務必於「帳外調整欄」自行調減,避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 保留判決文書:待未來年度法院判決確定後,再憑「判決書」及「支付憑證」於該年度列報損失,確保稅務權益不漏接。
- 區分例外項目:除了跌價損失、退休金與呆帳外,其餘預估性質的費用(如預估保固費、預估違約金)皆具備高度稅務風險,申報前應諮詢專業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