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珍珍

29 May, 2026

【關鍵解析】商標授權≠技術服務!國稅局嚴查跨國企業節稅漏洞

外國企業注意!商標權利金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優惠計稅

許多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提供服務時,常會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利用較低的「優惠淨利率」來計算所得額。然而,並非所有類型的收入都能適用這項優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近期特別提醒,若收入性質屬於「商標授權」等權利金,必須排除在優惠範圍之外,以免申報錯誤導致補稅。


一、案關法令

  1.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申請核准後,國際運輸按營業收入 10%,其餘三項業務按 15% 核計所得額。
  2.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第6點:明定提供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品牌名稱、專門知識(Know-how)或秘密方法等無形資產供他人使用所收取之報酬,屬「權利金」性質,無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二、法令解析

項法規的核心在於區分「勞務性質」與「資產授權」:

  • 特定業務限制:優惠稅率僅限於法定的四種業務(運輸、營建、技術服務、設備租賃)。
  • 無形資產排除:當合約涉及授權他人使用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如商標、品牌、營業秘密)時,所收取的錢稱為「權利金」。權利金不屬於上述四種業務,因此必須全額依規定之扣繳率(通常為 20%)扣繳,不得申請按 15% 淨利率計稅。
  • 合約拆分原則:如果一份合約中同時包含「技術服務」與「商標授權」,企業必須自行劃分兩者的收入金額,僅技術服務部分可申請優惠。

三、案例說明

【情境模擬】

外國營利事業 A 公司(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與台灣甲公司簽署合約,提供旅館經營管理與行銷服務。甲公司同時獲准使用 A 公司的知名品牌與商標進行經營,但合約中並未區分服務費與商標授權費。

  1. 申請爭議:

A 公司申請將全部報酬按《所得稅法》第 25 條(15% 淨利率)計稅。

  1. 國稅局查核:
    • 發現甲公司確實有使用 A 公司的品牌及商標。
    • 參考 A 公司提供給其他業者的標準,發現其商標授權費通常為旅館收入之 0.5%
  2. 核定結果:
    • 國稅局要求 A 公司必須先扣除「商標授權費(權利金)」的部分。
    • 商標授權費: 屬權利金,應全額扣繳,不適用優惠。
    • 剩餘服務費: 屬技術服務,始核准適用 15% 淨利率計稅。

四、結論

外國營利事業在與台灣客戶簽約及規劃稅務時,應注意以下重點:

  1. 合約內容應明確拆分:若服務內容包含授權使用無形資產(如品牌、專利、專門知識),建議在合約中清楚劃分「勞務費」與「權利金」的金額。
  2. 自我審視義務:申請所得稅法第 25 條優惠前,應先檢視合約是否涉及商標或品牌授權。若未自行拆分,國稅局在查核時亦會依據相關資料進行推估並剔除。
  3. 確保稅務合規:正確區分收入性質,不僅能縮短國稅局審核申請的時間,也能避免因誤用優惠而產生後續補稅或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