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關法令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關於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計算規定。
- 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範未按持股比例認購增資致權益變動,沖抵保留盈餘時之稅務處理。
- 國際會計準則(IFRSs)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關於採權益法認列投資帳面金額調整之規定。
二、法令解析
- 發生原因:營利事業因未按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導致持股比例變動,若使股權淨值減少,需調整投資帳面價值。
- 會計沖抵順序:
- 第一順位:沖抵同種類交易產生之「資本公積」。
- 第二順位:不足時,再沖抵「保留盈餘」。
- 稅務沖抵保留盈餘之順序:
- 應依序先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
- 再沖抵87年度以後至增資年度前兩年之保留盈餘。
- 最後才沖抵增資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
- 減除項目資格:僅有在「前述年度盈餘已足額沖抵」,且最終沖抵到「增資年度之上年度」或「當年度」稅後盈餘時,該部分金額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三、案例說明
- 案例背景:甲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於110年6月增資,甲公司未認購,導致股權淨值減少500萬元。
- 公司做法:甲公司直接將500萬列為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 查核發現:國稅局查得甲公司87年至109年度的保留盈餘高達8,000萬元,遠足以支付該500萬元的沖抵額。
- 處理結果:依規定應先足額沖抵舊年度盈餘,尚輪不到沖抵110年度盈餘。因此,甲公司不得將其列為110年度減除項目,遭剔除並補稅25萬元。
四、結論
營利事業在面對被投資公司增資卻不打算跟進認購時,除了評估持股策略,更要留意會計分錄對稅務的連鎖反應。提醒財務人員,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並非「有沖抵就能扣」,而是有嚴謹的「年度先行後效」順序。建議在辦理申報前,務必逐年檢視帳載累積盈餘狀況,避免因跳位沖抵而導致申報錯誤,產生不必要的補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