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海外債券、連結型商品,收益往往優於國內定存,但在報稅時卻容易成為盲區。這類「境外結構型商品」的所得,必須自行主動計入年度海外所得申報。
一、 案關法令
- 《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範境外發行之固定收益結合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定義。
-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第1項:規範海外所得之計算與申報時點。
二、 法令解析
關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如:海外債券、連結指數之結構性商品)所得,應掌握以下重點:
- 歸類明確:此類商品雖多透過國內券商或銀行購買,但其發行地在境外,產生的利息或配息皆屬「海外所得」。
- 認列時點: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全數計入。
- 常見誤區:民眾報稅時常向國稅局查調「所得清單」,但海外所得不在國稅局主動提供的清單中。納稅人若以為清單沒列就不用報,就會產生漏報風險。
- 申報門檻: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稅額計算尚需扣除750萬元免稅額,2026年申報適用之免稅額請依屆時公告為準)。
三、 案例說明
- 背景:甲君於112年度透過國內證券公司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
- 所得狀況:112年獲得該商品分配之海外利息所得合計750萬餘元。
- 違章事實:甲君辦理申報時,僅就國稅局提供之查調資料辦理,漏未將這筆750萬元的海外利息列入基本所得額。
- 核定結果:
- 國稅局查獲甲君有大額資金給付紀錄。
- 核定補徵稅款16萬餘元。
- 因屬應申報而未申報,國稅局依法另處罰鍰。
四、 結論(呼籲)
投資境外商品獲利之餘,稅務規劃必須同步到位:
- 自行整理所得清單:不要僅依賴官方查調資料。投資人應要求金融機構(銀行、證券公司)提供年度「海外所得明細表」,據以申報。
- 留意申報門檻:只要海外所得合計超過100萬元,就必須揭露。雖然基本所得額有免稅額(112年為670萬,113年起調升為750萬),但「漏未揭露」仍可能導致裁罰。
- 補報可減輕罰則:若發現過去年度漏報,應在國稅局啟動調查前主動辦理補報並補繳,以爭取免罰或減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