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珍珍

5 May, 2026

【企業稅務地雷】公司資金無償出借竟然要課稅?揭開「設算利息」的補稅陷阱

公司錢不能亂借!無償借款給股東或他人,小心國稅局「設算利息」找上門

許多中小企業主常有「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的觀念,當股東或親友有資金需求時,便直接從公司帳戶撥款且不收利息。然而,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法人,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國稅局對於這種「無償借貸」有一套強制的補稅機制。

一、案關法令

  • 《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二、法令解析

這項法規的核心在於「公司營利本質」與「租稅公平」:

  1. 強制設算:不論公司主觀上是否想幫助股東,只要錢借出去沒收利息(或利息太低),國稅局就會「假設」你有一筆利息收入。
  2. 利率標準:統一參考每年度11日的「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由於近年處於升息循環,基準利率走高,設算的稅負也會隨之增加。
  3. 唯一例外:只有「預支職工薪資」不在此限,其餘借給股東、親友或其他公司的款項皆須設算。

三、案例說明

【案例背景】

國稅局在查核甲公司112年度帳目時,發現帳上有高達4,300萬元 的「應收股東款」。甲公司坦承是為了應付股東在111112年度的短期資金需求,因此陸續借錢給股東,且完全沒收利息。

 

【國稅局查核與處分】

國稅局認定這屬於典型的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因此依據各年度11日的臺銀基準利率進行設算:

  • 111 年度: 2.366% 利率設算。
  • 112 年度: 2.867% 利率設算。

 

【最終結果】

國稅局按加權平均借款金額計算出甲公司這兩年「應有」的利息收入,直接併入公司所得,並要求甲公司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結論與呼籲

公司經營者在處理內部資金往來時,應保持警覺:

  1. 公私分明:公司資金非個人私庫,任何撥款給股東的行為,在稅務上都應視為商業行為。
  2. 應約定合理利息:若確實有借款必要,建議公司與借款人簽訂正式借貸合約,並參考臺銀基準利率約定利息,並據實申報利息收入。
  3. 留意帳務性質:帳面上若有大額、長期的「應收款」、「暫付款」或「其他應收款」,極易成為國稅局查核設算利息的目標。

 

稅務小叮嚀:

資金運用應合法合規,預先設算利息並申報,才能避免在多年後被國稅局一次追稅加計利息,造成公司財務上的突發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