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錢不能亂借!無償借款給股東或他人,小心國稅局「設算利息」找上門
許多中小企業主常有「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的觀念,當股東或親友有資金需求時,便直接從公司帳戶撥款且不收利息。然而,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法人,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國稅局對於這種「無償借貸」有一套強制的補稅機制。
一、案關法令
二、法令解析
這項法規的核心在於「公司營利本質」與「租稅公平」:
三、案例說明
【案例背景】
國稅局在查核甲公司112年度帳目時,發現帳上有高達4,300萬元 的「應收股東款」。甲公司坦承是為了應付股東在111及112年度的短期資金需求,因此陸續借錢給股東,且完全沒收利息。
【國稅局查核與處分】
國稅局認定這屬於典型的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因此依據各年度1月1日的臺銀基準利率進行設算:
【最終結果】
國稅局按加權平均借款金額計算出甲公司這兩年「應有」的利息收入,直接併入公司所得,並要求甲公司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結論與呼籲
公司經營者在處理內部資金往來時,應保持警覺:
稅務小叮嚀:
資金運用應合法合規,預先設算利息並申報,才能避免在多年後被國稅局一次追稅加計利息,造成公司財務上的突發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