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房地產要報哪種稅?一招教你判斷,還能合併年資省稅金!
繼承遺產本是慎終追遠,但若處理不當,可能會在出售時面臨意想不到的稅務罰鍰。特別是「連續繼承」(例如:父傳母、母傳子)的情況,適用的是「房地合一新制」還是「財產交易所得舊制」?持有期間又該怎麼算?以下帶您深入了解。
一、案關法令
-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房地合一所得稅制):適用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 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針對連續繼承情形,計算持有期間可將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二、法令解析
判斷連續繼承房產的稅務處理,需拆解為「適用稅制」與「持有期間」兩個層次:
- 適用稅制的判斷:看「最近一次」被繼承人取得日
- 若「最近一位」過世的人(最近一次被繼承人)是在105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該房產,則繼承人出售時必須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 若「最近一位」過世的人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則適用舊制。
- 持有期間的計算:可「連續併計」各代年資
- 雖然稅制看最後一代,但為了減輕繼承人的稅賦負擔(稅率隨持有時間遞減),政府准許將每一代被繼承人的持有時間全部加總。這有助於適用更低的稅率或400萬元的自住免稅優惠。
三、案例說明
【案例背景】
- 65 年:甲父取得A房地。
- 106年:甲父過世,由甲母繼承(此為第一次繼承)。
- 107年:甲母過世,由甲君繼承(此為第二次繼承)。
- 113年:甲君出售A房地。
【爭議與判決】
甲君認為A房地最早是父親在65年(舊制時代)取得,所以應該算舊制,因此沒報房地合一稅。但國稅局認定:甲君的「最近一次被繼承人」是甲母,而甲母取得日期是106年(新制時代)。因此,甲君出售A房地必須申報房地合一稅。
【最終結果】
雖然甲君被要求補稅與受罰,但在計算稅率時,國稅局將甲父(65年起)到甲母、再到甲君的持有時間全部併計。雖然要報新制,但因為併計後持有時間超過10年,可適用較低稅率(15%)。
四、結論與呼籲
「連續繼承」的稅務邏輯與一般買賣不同,房東與繼承人應注意:
- 別認錯「被繼承人」:判斷新舊制的關鍵在於「最近一次」繼承時的上手取得日,而非第一代祖先的取得日。
- 善用合併計算:記得將祖輩、父輩的持有期間全部列入,這往往能讓你從 45% 或 35% 的高稅率,降至 15% 甚至適用自住優惠。
- 自動補報免罰:若發現漏報,只要在國稅局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繳清稅款與利息,即可免除罰鍰。
稅務小叮嚀:
繼承得來的房產在出售前,請先確認「最後一位被繼承人」的取得時間點,才不會節稅不成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