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藥費扣除全攻略:不是有收據就能抵稅!
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醫藥及生育費」是少數沒有金額上限的列舉扣除額項目,但這並不代表所有的醫療收據都能照單全收。以下透過實際案例與法令解析,帶您快速掌握申報關鍵。
一、案關法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二、法令解析
這項法規的核心精神在於「必要性」與「真實性」:
(一)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必須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所支付的費用。
(二)醫療機構之限制
為防範浮濫開立收據,法律嚴格限制醫療院所的資格,僅限以下三類:
1、公立醫院(如:台大醫院、各縣市立醫院)。
2、健保特約院所(有參加健保體系之診所或醫院)。
3、財政部認定之醫院(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並經核定者)。
(三)扣除優先原則
如果該筆醫藥費已經獲得保險公司理賠(保險給付),該部分就不能再列為扣除額。
三、案例說明
【案例背景】
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申報綜所稅時,列報了高達30萬3,634元的醫藥費扣除額。其中有一筆19萬5,000元 是在「A診所」就醫的收據。
【國稅局查核與處分】
國稅局查核發現,A診所既不是健保特約醫院,也沒有經過財政部核定為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雖然甲君主張確實有醫療必要且有實際支出,但因受診單位不符合法規要件,該筆19.5萬元的扣除額遭全數剔除,並要求甲君補繳稅款7萬8,000元。
【行政救濟結果】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但國稅局認為法令對於醫療機構的規定屬於「強行規定」,不論醫療行為是否屬實,只要機構不符法定資格,就無法認列,最終駁回甲君的申請。
四、結論與呼籲
醫藥費支出雖然是生活中的沉重負擔,但在申報節稅時必須依法行政。為了確保您的權益,請注意以下幾點:
(一)就醫前先確認
建議民眾就醫前,可先至衛生福利部網站查詢是否為「全國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確認該診所是否列名於「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名單」。
(二)收據與理賠對照
若有請領保險金,申報時務必將給付部分扣除,以免事後被補稅。
(三)保留正本憑證
雖然現在許多扣除額可以透過網路下載查詢,但非屬健保體系的特定醫療支出,仍需備妥診斷證明與收據正本以供查核。
稅務小叮嚀
選擇合法的醫療機構,不僅就醫更有保障,申報節稅時也能安心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