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主有誤解,認為公司正處於虧損狀態,即便漏報了部分收入,反正結算下來還是虧損、不用繳納所得稅,就不會有罰款問題。其實,只要有「短漏報所得」的事實,即便最終應納稅額為零,依然會面臨罰鍰處分。
一、 案關法令
-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課處罰鍰。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範不同違章情節之裁罰標準。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
二、 法令解析
關於「無稅額仍處罰」的邏輯,應注意以下關鍵點:
- 處罰基準:雖然沒有實質稅金,但會以「短漏報所得額 × 當年度稅率 (20%)」計算出的虛擬稅額作為基準。
- 裁罰上下限:
- 最高限額:新臺幣 9 萬元。
- 最低限額:新臺幣 4,500 元。
- 適用對象:包含正在「營業虧損」的公司,以及享有「獎勵免稅」的公司。
三、 案例說明
- 背景:甲公司 112 年度營所稅申報,列報全年虧損 1,700 餘萬元。
- 違章事實: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漏報了一筆 1,500 餘萬元的營業收入(且成本已列報)。
- 核定過程:
- 虧損 1,700 萬 + 漏報收入 1,500 萬 = 仍虧損 200 萬。
- 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漏報額 1,500 萬 × 稅率 20% = 算出虛擬稅額 300 萬。
- 裁處結果:依規定的倍數計算罰鍰,但受限於法定上限,最終甲公司被裁處罰鍰 9 萬元。
四、 結論(呼籲)
企業帳務處理應嚴謹,不因損益狀態而有所鬆懈:
- 核實申報收入:無論公司盈虧,營業收入務必與發票、金流核對準確。漏報行為會被視為對稅務行政準確性的破壞。
- 善用自動補報:若發現帳務疏忽導致漏報,應趕在國稅局啟動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主動辦理補報,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 定期檢視成本收入匹配:案例中甲公司列報了成本卻漏報收入,這是最容易被大數據系統篩選出的異常,財務人員應加強內部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