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珍珍

30 May, 2026

【實務破解】以為贈與完就沒事?揭開遺產稅「生前兩年」的隱形地雷

遺產稅申報不可不知的「生前兩年贈與」併計規範

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許多人常有一種誤解,認為「生前已經報過贈與稅或免稅的財產,就不再是遺產」。事實上,為了防止被繼承人生前透過贈與行為規避遺產稅,我國稅法設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視為遺產」的規定。若漏報這部分財產,不僅會面臨補稅,還可能產生爭議。


一、案關法令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下列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之配偶。
    •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 1138 條及第 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前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第 2 :上述贈與財產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利率加計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二、法令解析

  1. 視為遺產之範圍:法律採取「擬制遺產」制度,只要在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或「法定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不論當時是否免稅、是否已繳稅,一律要在遺產稅申報時「吐回來」併入總額計算。
  2. 避免重複課稅(稅額扣抵):雖然要併入遺產,但為免重複課稅,先前贈與時已繳納的稅款(包含利息)可以扣抵遺產稅。
  3. 扣抵限額:要注意扣抵金額有上限,最高僅能扣除「因加入這筆財產而導致遺產稅增加」的部分。

三、案例說明

【背景與申報】

甲君於 112 年間進行了兩筆贈與:

  1. 贈與配偶乙君:現金 390 萬元(依法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稅)。
  2. 贈與女兒丙君:現金 360 萬元(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11 萬餘元)。

 

【爭議發生】

甲君於 113 年間(贈與後 2 年內)過世。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認為該 750 萬元(390 + 360萬)已經完成贈與申報,因此未將其列入遺產。

 

【國稅局核定】

國稅局查核後,將該 750 萬元全數併入遺產總額。扣除掉原本已繳的 11 萬餘元贈與稅及利息後,要求繼承人補徵稅款 63 萬餘元。繼承人雖提出復查,主張已繳過稅,但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遭國稅局駁回。


四、結論

處理遺產稅申報時,切記「時間點」與「受贈人身分」是兩大關鍵。

  1. 回溯兩年檢查:請務必檢查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的存摺往來與財產移轉紀錄。
  2. 身分核對:只要受贈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甚至「媳婦或女婿」,都必須併入遺產申報。
  3. 保留稅單:保留當時繳納贈與稅的收據,以利後續主張稅額扣抵。

提前檢視、精確申報,才能避免因漏報而產生補稅或處罰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