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珍珍

18 Jan, 2025

職業病

一、職業病的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工在從事特定職業活動或工作過程中,因長期接觸有害因素(如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放射性物質、噪音、振動、不良工作姿勢及其他物理或生物因素)而導致的健康問題。這些疾病與勞工的工作性質或環境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屬於職業災害的一部分。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的定義,職業病是由於工作環境的特殊性而對勞工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強調其與工作環境和職務活動的密切相關性。


二、法規上對職業病的定義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其中,職業病即屬於職業災害的一種。


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至第20條之規定,職業病係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所患之疾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認定為職業病:

(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中所列疾病;

(二)為經勞動部職業病鑑定會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三)被保險人之疾病的促發或惡化與作業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四)因執行職務罹患精神疾病且該疾病與工作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職業病之診斷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保險人在審查職業病認定時,需根據職業危害暴露情況、疾病診斷證據、疾病與職業暴露的因果關係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綜合判斷,以確保認定過程的科學性與公正性。因此,要認定一種疾病為職業病,通常需要以下證據:

(一)工作史:證明勞工長期從事某特定類型的工作或接觸某些有害因子。

(二)暴露證據:確認勞工接觸過特定的危害來源,如有毒化學品、粉塵或高噪音環境。

(三)醫學診斷:由專業醫師根據症狀、檢驗報告與工作環境進行分析,並出具職業病診斷書。

(四)因果關係證明:需證實疾病的發生與工作環境或內容之間有明顯的因果關係。


四、勞工確認為職業病時,可得之補償為何?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規定,當勞工被確認為職業病時,可以獲得以下幾項補償:

(一)醫療補償

雇主必須補償勞工因職業病所需的必要醫療費用,這包括所有與治療相關的費用,依照職業病的種類及醫療範圍進行補償。

(二)工資補償

在醫療期間,若勞工無法工作,雇主應根據其原領工資數額進行補償。若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痊癒,且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但不符合失能給付標準的情況下,雇主可選擇一次性支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後續的工資補償責任。

(三)失能補償

經過治療後,若勞工仍有遺存障害,雇主應根據勞工的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性給予失能補償。這項補償的標準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

(三)死亡補償

若勞工因職業病而死亡,雇主需支付五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並一次性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遺屬受領死亡補償的順位依次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職業災害補(賠)償之抵充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現已改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又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 第1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爰雇主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金額,可以完全予以抵充。倘雇主已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與職業災害補償者,雇主得在勞工請領保險給付後,就同條規定之抵充金額請求其返還(災保法第90條第1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