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賣實務中,收取訂金是常態,但稅務處理上卻常有疏失。國稅局強調,發票開立的原則是「發貨時」,但如果錢比貨先到,收款當下就是開立發票的法定期限。
一、 案關法令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買受人。
- 《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之開立時限原則為發貨時,但發貨前已收之價款應先行開立。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二、 法令解析
關於「預收貨款」的發票開立規則,應掌握以下核心:
- 錢先貨後,先收先開:不論是訂金、期款還是預收全額,只要在實際發貨前收到錢,就必須在「收款當下」開立對應金額的發票。
- 餘額開立時點:實際發貨(交貨)時,再針對扣除已開立訂金後的「尾款金額」開立發票。
- 稅務風險:若預收貨款未開票,將導致該期營業稅申報不實,屬漏報所得,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將面臨倍數罰鍰。
三、 案例說明
- 背景:王先生向甲公司訂購進口餐櫃,總價 200,000 元。
- 交易時序:
- 114 年 11 月:王先生支付訂金 60,000 元。
- 115 年 1 月底:甲公司實際交貨。
- 正確開發票流程:
- 114 年 11 月(收款時):甲公司應即刻開立 60,000 元 發票。
- 115 年 1 月(發貨時):甲公司再就剩餘的 140,000 元 開立發票。
- 提醒:若甲公司等到 115 年 1 月才一次開立 20 萬元發票,則 114 年 11-12 月期申報即屬「漏開短報」。
四、 結論(呼籲)
營業人應落實帳務自檢,確保金流與票流同步:
- 會計控管制度化:財務人員應定期勾稽「預收貨款」科目,確保每一筆訂金入帳時皆已開立銷項發票。
- 合約載明時點:在銷售合約中應明確記載收付款時程,以便對應發票開立紀錄。
- 善用自動補報:若發現過去有「發貨才開發票」而漏開訂金發票的情形,應在國稅局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免予處罰」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