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關法令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 《加值型及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銷售額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含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
二、法令解析
- 判定標準:賠償款或違約金是否要課營業稅,關鍵在於「是否因銷售行為產生」。
- 應課稅:若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如:遲延付租、提早解約之補償)而收取,屬於銷售額的一部分,必須開立統一發票。
- 不課稅:若非因銷售行為收取(如:車禍受損之賠償、採購合約遭供應商違約而取得之補償),則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 銷售額定義:法律規定的銷售額是「全部代價」,包含本金之外的違約罰款、手續費、利息等附加收入。
- 補救機制:若發現漏報,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可加息免罰。
三、案例說明
- 案例背景:甲公司出租房屋,月租金60,000元。
- 事件經過:承租人因延遲付租,依約須給付違約金30,000元。甲公司共收到90,000元。
- 錯誤申報:甲公司僅針對租金60,000元(含稅)開立發票,漏報了違約金30,000元的部分。
- 核定結果:違約金30,000元亦屬銷售額(含稅),應反推銷售額為28,571元,稅額為1,429元。
四、結論
營業人在交易過程中,常會因為合約執行瑕疵而收取額外的違約補償。提醒讀者,只要這筆錢是跟著你的「本業銷售」而來的,它就是銷售額的一環。建議財務人員在核對銀行入帳金額時,若發現高於原發票金額,應立即確認是否包含違約金,並依規定補開發票。誠實申報、精算總價,才不會讓辛苦收來的賠償金,最後全進了罰款口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