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珍珍

2 June, 2026

【稅務提醒】境外商品報廢懶人包:錄影、簽證、使領館驗證缺一不可

商品在國外壞了只能自認倒楣?掌握「境外報廢」三部曲,600萬損失照樣抵稅!

跨國經營的企業常遇到存放在海外倉庫或代工廠的商品過期、損壞需就地報廢。這筆損失金額通常不小,但若沒有依照國稅局規定的「事前核備」與「事後簽證」程序,這筆損失在報稅時將會被全數剔除。

一、案關法令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報廢損失之認列標準與程序。
  • 財政部10021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詳列營利事業委託境外機構監毀應取具之證明文件清單。

二、法令解析

境外商品報廢的認列方式主要分為兩大路徑:

  1. 會計師簽證路徑: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
  2. 事前核備路徑(最穩健):
    • 第一步:事前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核備」。
    • 第二步:委託境外「合格會計師」或「公證/檢驗機構」監毀。
    • 第三步:取得「五大關鍵證明」(身分證明、報廢明細、監毀紀錄、過程影像、使領館驗證)。

三、案例說明

【案例背景】

甲公司在111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了存放在境外代工廠的呆滯零件報廢損失共600萬元。甲公司主張因為零件壞了,已請代工廠商直接在當地處理掉。

 

【國稅局查核與處分】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雖然有會計師簽證,但簽證報告中只描述了損失的「性質」,沒有提供實際報廢的「事實證明」。此外,甲公司也無法提出「事前報備紀錄」以及「經使領館驗證的監毀影像與報告」。

 

【最終結果】

由於無法證明這600萬元的零件是真的被「銷毀」還是「轉賣」,國稅局不予認列該筆損失,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


四、結論與呼籲

「商品報廢」不等於「隨便丟掉」,在境外報廢更是查核重點:

  1. 程序不可省:境外報廢务必做到「事前報備、委託監毀、事後驗證」。
  2. 錄影存證是標配:監毀過程的影帶或照片必須清晰且完整,並記得送交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才具備法律效力。
  3. 合約載明責任:若由代工廠代辦,應要求其配合取具符合我國稅法規範的證明文件,而非僅憑一張廠商出的報廢單。

 

稅務小叮嚀:

國外報廢損失金額通常較大,建議企業在處理前先諮詢稅務顧問,確保所有「動作」都留下合法憑證,別讓 600 萬的節稅權益化為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