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在國外壞了只能自認倒楣?掌握「境外報廢」三部曲,600萬損失照樣抵稅!
跨國經營的企業常遇到存放在海外倉庫或代工廠的商品過期、損壞需就地報廢。這筆損失金額通常不小,但若沒有依照國稅局規定的「事前核備」與「事後簽證」程序,這筆損失在報稅時將會被全數剔除。
一、案關法令
二、法令解析
境外商品報廢的認列方式主要分為兩大路徑:
三、案例說明
【案例背景】
甲公司在111年度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了存放在境外代工廠的呆滯零件報廢損失共600萬元。甲公司主張因為零件壞了,已請代工廠商直接在當地處理掉。
【國稅局查核與處分】
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雖然有會計師簽證,但簽證報告中只描述了損失的「性質」,沒有提供實際報廢的「事實證明」。此外,甲公司也無法提出「事前報備紀錄」以及「經使領館驗證的監毀影像與報告」。
【最終結果】
由於無法證明這600萬元的零件是真的被「銷毀」還是「轉賣」,國稅局不予認列該筆損失,全數剔除並補徵稅額。
四、結論與呼籲
「商品報廢」不等於「隨便丟掉」,在境外報廢更是查核重點:
稅務小叮嚀:
國外報廢損失金額通常較大,建議企業在處理前先諮詢稅務顧問,確保所有「動作」都留下合法憑證,別讓 600 萬的節稅權益化為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