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曆年將至,營業人為了聯絡感情或酬勞員工,常會準備各式禮品。這份心意在稅法上卻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關鍵在於:這份禮物是從「倉庫現貨」撥用的,還是「特別買來」送人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者,視為銷售貨物。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稅務函令相關規範:購入時已決定供交際或酬勞員工且進項未扣抵者,贈送時可免開立發票。
這類行為的稅務處理核心在於「進項稅額是否有被扣抵過」,可分為兩種情境:
情境 A:從「待售商品」轉作贈品
情況:進貨時是以「銷售」為目的,所以當時的進項稅額已扣抵。
處置:轉送時必須「視為銷售」,按時價自行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注意:這張自行開立的發票(扣抵聯)屬交際或酬勞性質,依法不能再拿去扣抵。
情境 B:購入時就「直接決定」要送禮
情況:進貨時已預見是用於交際或送禮,且入帳時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
處置:贈送時,免開立統一發票。
以甲公司為例,同步發生了兩種送禮情境:
案例 1(視為銷售):
甲公司將原價 10 萬元的待售葡萄酒(進項 5 千元已扣抵)送給 VIP。
結果:甲公司必須按葡萄酒「時價」開一張發票給自己,並補繳這筆營業稅。
案例 2(免開發票):
甲公司以 52,500 元購入糕點(進項 2,500 元未扣抵)直接作為員工賀禮。
結果:入帳時已列為職工福利且進項未抵,送出時不需開發票。
年節饋贈雖然是商場美意,但稅務細節不可馬虎:
先行檢視進項憑證:送禮前,請先確認該筆貨物購入時,進項稅額是否已申報扣抵。
落實視為銷售申報:若屬撥用待售商品,務必依時價開立發票,切勿將該筆自開票據再次扣抵。
自動補報免罰:若不慎誤抵或漏開,請在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如此僅需加息,即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