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心做公益或護持宗教團體,是華人社會的優良傳統。但在稅務申報上,國稅局對捐贈免稅有嚴格的門檻。若您捐贈的對象是「協會」而非「財團法人」,這份愛心紅包不僅不能抵稅,還會被視為一般的贈與行為,課徵高額贈與稅。
一、 案關法令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符合標準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 《財政部 99 年 10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347790 號函》:明定受贈單位須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
- 《行政院規定標準》:即「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二、 法令解析
關於捐贈免稅的「黃金標準」,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點:
- 身分必須正確:受贈單位必須是**「財團法人」**。一般的「社團法人」或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協會」、「宮廟」、「學會」,均不適用免稅規定。
- 管理必須達標:受贈單位除身分外,還須符合行政院規定的組織架構及經費使用標準(如不為私人謀利等)。
- 稅務後果:若對象不符,捐贈金額將併入個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年度免稅額(目前為 244 萬元)之部分,需繳納 10% 至 20% 的贈與稅。
三、 案例說明
- 背景:甲君於 113 年發心捐贈一塊公告現值 500 萬元 的土地予某「協會」。
- 申報主張:甲君認為此舉為公益捐贈,應不計入贈與總額,申報免稅。
- 國稅局查核結果:
- 該受贈單位性質為「協會」,屬於社團法人,非「財團法人」。
- 即使該協會從事公益活動,仍不符合稅法第 20 條的特定免稅要件。
- 裁處結果:
- 贈與總額 500 萬 - 113 年免稅額 244 萬 = 課稅贈與額 256 萬。
- 核定甲君應補繳贈與稅額 25.6 萬元(256 萬 $\times$ 10%)。
四、 結論(呼籲)
大額捐贈前,請務必先看對方的「名片」與「證照」:
- 認清「財團」二字:捐贈前請確認對方的法人登記證書。若是「社團法人某某協會」,大額捐贈(超過 244 萬元)將產生贈與稅問題。
- 留意贈與稅連帶風險:案例中的甲君捐了價值 500 萬的土地,不僅土地沒了,還要額外掏出 25 萬現金繳稅。捐贈前應諮詢專業會計師進行稅務試算。
- 分年贈與或變通規劃:若受贈單位確實非財團法人,可考慮利用年度免稅額度分年捐贈,或改以現金分批資助,以確保善意不被稅負侵蝕。